(2016)浙1003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汇东模钢有限公司与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汪祥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汇东模钢有限公司,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汪祥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259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汇东模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39915698G。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工业区庆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祥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67683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模具城。法定代表人:汪祥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汪祥建,男,5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57********,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东路村1区*号。原告台州市黄岩汇东模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东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汪祥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科达公司支付货款16223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汪祥建对其中979700元部分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科达公司间存在模料买卖关系。2012年7月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科达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79700元,被告科达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汪祥建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字。2012年9月28日科达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款97763元的欠条一份,2015年11月10日被告科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祥建向原告出具了欠款118760元的欠条一份,合计欠款16223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黄岩汇东模钢有限公司货款162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16223元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汪祥建对979700元及利息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6元,减半收取7783元,由被告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汪祥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566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