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XX与北京市御品泽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戈丽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北京市御品泽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戈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北京市御品泽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戈丽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00272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