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朱建明与邵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明,邵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065号原告朱建明。委托代理人瞿浒,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军。委托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明与被告邵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朱建明负担。审判员 王志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