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04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杨长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杨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048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奎,主任,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劲松,男,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梁建勇,男,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员,住单位宿舍。被执行人杨长海,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长海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顺执字第34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欲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协商期限暂不确定,同时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协商期限暂不确定,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执字第34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或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新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