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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振龙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刘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9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雪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孟宪义,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被执行人刘振龙,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094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长姜静审 判 员  李志兵人民陪审员  徐艳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祥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