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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月明与郑文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明,郑文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月明,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郑文长,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月明与被执行人郑文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月明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0872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郑文长给付货款二万九千六百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文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月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文长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087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月明发现被执行人郑文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郑文长所应给付的货款二万九千六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