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字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白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字890号原告:张XX,女。被告:白XX,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白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张XX于2016年6月2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