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7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227刑初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小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经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小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小金县看守所。小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小检公诉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康凤、巨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另案处理)、魏某某乙(另案处理)三人窜至小金县美兴镇十字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百货大楼,在百货大楼二楼将被害人李某某甲铺面上的银戒指2枚、项链5根、银手镯11只、现金670.00元等盗走;将被害人李某某乙铺面上的银项链1根、强光手电筒1把、尖刀一把等盗走;将被害人郭某铺面上的4只手表盗走;将被害人何某某铺面上的14件成人用品盗走。经鉴定被害人郭某被盗的手表价值人民币1,175.00元,被害人李某某乙被盗的项链价值人民币474.00元,被害人李某某甲被盗的首饰价值人民币5,962.00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营盘街蒙某某甲家楼下,将被害人蒙某某乙停放在该楼梯间内的一辆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35.00元。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窜至小金县美兴镇营盘街陈友晋家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空置房屋内的轰轰烈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25.00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营盘街祝某某家楼下,将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该楼梯间内的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79.00元。2015年8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彿教协会后面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土登某某家中,将土登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600.00余元盗走。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三关桥村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雷某某家,将雷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000.00余元盗走。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县委办公楼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保密局办公室,将王某的“E人E本”平板电脑盗走。2015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周某(另案处理)窜至小金县美兴镇西大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丙家,将李某某丙的嘎呜、银手镯、银耳环、装饰珠子等首饰盗走。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春厂村被害人曹某某家顶楼,将曹某某家两只鹦鹉、七只信鸽盗走。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小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提出辩解意见:我太年轻犯了错,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另案处理)、魏某某乙(另案处理)三人窜至小金县美兴镇十字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百货大楼,在百货大楼二楼将被害人李某某甲铺面上的银戒指2枚、项链5根、银手镯11只、现金670.00元等盗走;将被害人李某某乙铺面上的银项链1根、强光手电筒1把、尖刀一把等盗走;将被害人郭某铺面上的4只手表盗走;将被害人何某某铺面上的14件成人用品盗走。经鉴定被害人郭某被盗的手表价值人民币1,175.00元,被害人李某某乙被盗的项链价值人民币474.00元,被害人李某某甲被盗的首饰价值人民币5,962.00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营盘街蒙某某甲家楼下,将被害人蒙某某乙停放在该楼梯间内的一辆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35.00元。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窜至小金县美兴镇营盘街陈友晋家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楼下空置房屋内的轰轰烈烈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25.00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营盘街祝某某家楼下,将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该楼梯间内的力帆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79.00元。2015年8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彿教协会后面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土登某某家中,将土登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600.00元盗走。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三关桥村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雷某某家,将雷某某家现金人民币1,000.00元盗走。2015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县委办公楼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保密局办公室,将被害人王某的“E人E本”平板电脑盗走。2015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周某(另案处理)窜至小金县美兴镇西大街通过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丙家,将李某某丙的嘎呜、银手镯、银耳环、装饰珠子等首饰盗走。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窜至小金县美兴镇春厂村被害人曹某某家顶楼,将曹某某家两只鹦鹉、七只信鸽盗走。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讯提解证、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等,证实本案的来源及侦查程序合法;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的现场方位,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3.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在被告人魏某某甲处扣押银白色手镯3只、强光手电筒1只、成人用品及药品13件、黑色平板电脑1部、鹦鹉2只、鸽子7只、两轮摩托车2辆、珠状手链2串、粉色胶质充气娃娃1个;被告人魏某某乙处扣押银白色手镯8只、银白色戒指1只;陈某某处扣押机械手表1只、两轮摩托车1辆、银白色项链2串、银白色戒指1只、黑色尖刀1把;马某某处扣押机械手表2只、珠状手链2串、银白色项链2根、银白色手镯1只、黄色金属电子表1只、红色珠串1根、串珠1根;冯某某处扣押两轮摩托车1辆;陈伟处扣押摩托车1辆;田茂林处扣押两轮摩托车1辆;李某某戊处扣押首饰盒子1个、银白色圈子1个、银白色戒指2个、银白色佛塔状盒子1个、银白色耳环1对、乌色项链1根;及侦查机关已将被害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郭某、何某某、李某某丙、祝某某、王某、曹某某处被盗的物品发还的情况;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均与起诉书载明的一致;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5.收据、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盗物品的进货、购买的事实;6.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小金县公安局侦查员在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在魏某某甲、魏某某乙家中将被告人陈某某、魏某某甲、魏某某乙抓获归案;7.鉴定聘请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鉴定委托书、小金县价格认证中心小价认鉴(2016)01号、04号、05号、06号、0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委托小金县物价局对所扣押物品进行价值鉴定的情况;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对其被盗物品进行辨认、确认的情况;9.小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6份,证实陈某某、魏某某甲、魏某某乙、李某某丁等人系结伙、流窜作案,为了查证犯罪事实、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查明赃物来源,以便及时将被盗物品返还失主,特将扣押的其它赃款、赃物作另案处理;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王某、刘某某参与了盗窃,通过全国人口信息中心查询:“王某”该人不存在。“刘某某”该人存在,但多次走访调查,均未找到;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陈某某等人在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盗窃了摩托车,现相关信息正在核实中;魏某某甲等人在百货大楼实施盗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侦查员多次到百货大楼、魏某某甲家中等地寻找,均未发现;魏某某甲等人在小金县县委一办公楼内盗窃的“E人E本”平板电脑一台,因失主无法提供相关购买票据和购买时间,同时平板电脑比较陈旧,故无法作物价评估;魏某某甲等人在小金县美兴镇新车站旁边曹某某家盗窃的2只鹦鹉、7只鸽子,经咨询小金县物价局:因鹦鹉、鸽子的品种无法确认,故无法作物价评估;10.证人证言:询问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的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共同犯罪的事实;询问李某某戊的笔录,证实2015年9、10月份在帮姐姐李某某甲看银首饰店面时回收过两次首饰,都是在同一批人手里回收的,其中一个人说是妈妈病了,要换点钱给妈妈看病。共回收了一个方方的盒子、一个圈子、一对耳环、两个戒指、一个塔子样的东西;询问冯某某的笔录,证实2015年10月份,在陈某某那里借了一辆力帆牌摩托车的事实;询问周某的笔录,证实2015年10月8日其和魏某某甲、魏某某乙、还有一个成年人在小金县美兴小学下面的一个巷子里,进去后那个成年人和魏某某甲就在撬门,叫其到巷子口看人,差不多半个小时的样子,他们就出来了,那个成年人和魏某某甲就拿出珠子和盒盒给其看了,后被盗的东西他们拿走了,也没有给其分过。就一起到喇嘛寺徐家屋头睡了;2015年10月10日其在网吧上完网后,魏某某甲等人先走,其就直接到了魏某某甲等人前几天住的地方去找魏某某甲等人,到了门口敲门没有人答应,其就用铁戳戳将门撬开,进门后发现屋头乱翻翻的,魏某某甲等人没有在屋里,其就躺在床上准备睡觉,就被主人家发现,主人家就报了警;询问刘某某的笔录,证实2015年9月9日其接到房东徐某某甲的电话,称其家里有人已经闹了几晚上,后其赶回家里,发现其家里的钱和手镯不见了;询问徐某某甲的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0日发现有三人从徐松明(刘某某的爱人)家出来抱了一个口袋,神色匆忙,其上前去询问时,三人便匆匆忙忙就走了,其就报了警;询问徐某某乙的笔录,证实其带魏某某甲、魏某某乙、严进财和一个不认识的人是魏某某甲的朋友等人到其家中住过一晚上,后头自己没有在家里的时候没有人给其打过招呼要到其家里去住;询问马某某笔录,证实其是魏某某甲、魏某某乙的母亲,其以前不知道儿子在偷东西,是警察到其家中后才知道家里放了这么多偷的东西,现在将这些东西找到了交到公安局;11.失主李某某甲、李某某乙、郭某、何某某、蒙某某乙、周某某、祝某某、土登某某、雷某某、王某、李某某丙的陈述,证实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被盗物品的特征;12.讯问被告人陈某某的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被告人供述的时间、地点、手段均能与上列证据互相吻合。且能与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互相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9次,金额达人民币18,120.00元,属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魏某某甲(另案处理)、魏某某乙(另案处理)三人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轰轰烈牌摩托车一辆、被害人雷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0(壹仟)元、被害人土登某某现金人民币1,600.00(壹仟陆佰)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均审 判 员 邓 彦人民陪审员 刘仁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