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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郭庆伟与李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伟,李新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032号原告郭庆伟,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李新华,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伟与被告李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庆伟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庆伟负担。审 判 员  夏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芳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