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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元国瑞与朱登永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国瑞,朱登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朱元国瑞,男,200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法定代理人袁立,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系原告朱元国瑞之母)被执行人朱登永,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朱元国瑞与被执行人朱登永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登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登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抚养费9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朱登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登永的银行存款9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