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元国瑞与朱登永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国瑞,朱登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朱元国瑞,男,200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法定代理人袁立,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系原告朱元国瑞之母)被执行人朱登永,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朱元国瑞与被执行人朱登永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登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登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抚养费93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朱登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登永的银行存款93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