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863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阜宁澳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阜宁澳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863号原告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孙保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步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阜宁澳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阜宁澳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勇,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澳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江苏铸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有为审判员 张加同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