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颜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华,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17号申请执行人:颜华,男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乔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颜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吉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4)吉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书确定执行的标的为:由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颜华停工津贴22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颜华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达江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颜华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loz11loz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