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任希刚与聂秀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任希刚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秀海给付欠款11,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秀海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费950.00元,被执行人聂秀海已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