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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卫东申请被执行人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5号申请人:王卫东,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河沿**号。被执行人:石红,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新营坊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王卫东申请被执行人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卫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树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