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卫东申请被执行人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5号申请人:王卫东,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河沿**号。被执行人:石红,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新营坊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王卫东申请被执行人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卫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树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