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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赔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世春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其他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世春,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赔初5号原告郑世春,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7-7。法定代表人苏孝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犁,男,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世春不服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简称区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郑世春于2015年8月25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简称沙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沙区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报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5年10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予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赔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世春,被告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犁、陈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世春诉称,其于2014年2月15日向被告邮寄了《请求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简称《申请》),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回复查处情况。原告一直督促被告,被告至今未回复申请内容。原告从2014年7月14日向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0月29日,沙区法院作出(2014)江法行初字第00093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简称《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014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至今未果。原告特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差旅费、伙食费共计1460元。被告区国土局辩称,原告的诉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及证据支持,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起诉。假定原告诉称曾向被告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且确产生请求中所述损失的事实属实,但该损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损失,不属于行政机关应予赔偿的范畴,故其请求无法律根据,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5日,郑世春及徐忠向区国土局邮寄了《申请》,载明:“请求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政行处分办法》查处重庆西部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非法侵占沙区土主镇村社及申请人承包的土地和房屋,对涉嫌违法犯罪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国土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关于郑世春徐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简称《答复》),并于2014年4月17日送达徐忠。郑世春认为区国土局受理其申请后,未向其回复,向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沙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区国土局未依法履行告知郑世春举报案件审查情况的职责违法。郑世春及区国土局均未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0日,郑世春向区国土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载明:“申请赔偿不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业经沙区人民法院判决,产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原告郑世春误工工资130元/天X6/天=780元、伙食费6/天X80元/天=480元、差旅费200元,共合计1460元”。2015年8月25日,郑世春向沙区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区国土局赔偿其误工费、差旅费、伙食费共计14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申请》、《答复》、《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申请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之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被告先行处理为前提,但原告举示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不能证明其对沙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告知原告举报案件审查情况的职责违法的行为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故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世春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俊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