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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管吉登、王月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管吉登,王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被执行人管吉登。被执行人王月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管吉登、王月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