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管吉登、王月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管吉登,王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被执行人管吉登。被执行人王月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管吉登、王月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申术国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