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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牛桂英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英,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1民初1424号原告牛桂英,女,汉族,平山县郄家庄村。委托代理人封会亮,全权代理。被告张磊,男,汉族,平山县合河口乡木厂村。原告牛桂英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帆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桂英诉称,2014年,原告与丈夫封会亮经营沙场,被告搞建筑从原告处多次购买沙子。给付一部分货款,最后经结算,尚欠20000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给原告丈夫出具了欠条,并称过一段时间有了钱就给付。结果一直拖欠到现在,没有给付。原告丈夫多次联系被告索要该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被告张磊庭前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与丈夫封会亮经营沙场,被告搞建筑从原告经营的沙场多次购买沙子。给付了一部分货款,最后经结算,尚欠20000元。2015年7月13日,被告给原告丈夫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封会亮沙款20000元整(贰万元整)张磊2015、7、13”。后原告丈夫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沙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审理中,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给付原告沙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被告借款条、原告户口本复印件等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夫妻经营沙场,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沙子,给付了一部分沙款,最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沙款20000元并给原告丈夫出具了欠条,原、被告购沙一事终结,被告出具欠条后只给付了5000元,尚欠15000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自被告支付5000元之次日即2016年6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由被告予以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磊归还原告牛桂英沙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张磊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