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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彭绍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绍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8601民初252号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西部国际汽车城二号楼2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7532714-7。法定代表人:徐光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泯江,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生,公司员工。被告:彭绍军,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绍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重庆市宏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嘉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召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