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徐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704号原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东升。委托代理人刘东泽,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公司员工。被告徐凯,住址西安市莲湖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东泽、被告徐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为1388万元,双方于2013年进行确认,原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被告将剩余债权额转让给第三人,截止确认之日,原、被告双方之间就原告已履行的部分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的约定,如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质押随之解除,被告应及时配合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股份质押合同》已经终止,双方质押关系已经解除。原告请求判令:一、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金额为1388万元,并确认双方签订的《股份质押合同》已终止,依法判令被告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2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借本金1亿元,期限180天,每月20日按年12%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委托深圳市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将借款转至原告账户,并收到原告出具的《收据》,被告履行了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担保,同日签订了《股份质押合同》,原告将其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6496960股质押给被告,并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之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5月17日还款1000万元、2012年6月7日还款800万元,2013年1月24日还款3200万元。双方核对账户后出具了《关于清偿债务的确认书》等文件。2013年1月24日,被告将剩余债权(本金5000万元,累计利息及违约金)以6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林庆吉,三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之后三方于2013年2月24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债权转让协议》,原告继续向被告履行《借款合同》项下义务。2013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双方对原《股份质押合同》取消了原协议第1.4条对股权质押期限的错误陈述。为实现债权,被告于2015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依法处置原告提供的质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案号为(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37号。2016年1月29日,上述质押股权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成交,执行案号(2013)深中法执字第1192-2号。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借本金1亿元,期限180天,每月20日按年12%利率支付利息。同日,被告委托深圳市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将借款银行转账至原告账户,并收到原告出具的《收据》。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份质押合同》,为了保障2012年2月10日《借款合同》(主合同)中被告的债权实现,原告将其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6496960股质押给被告,并依法办理了质押登记。被告于2015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案号为(2015)深中法民初字第37号,起诉依据的系2012年2月10日《借款合同》,诉讼请求是本案原告向其清偿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依法处置本案原告提供的质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上述质押股权因其他案件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成交,执行案号(2013)深中法执字第1192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复起诉。本案中,被告因原告拖欠借款未还,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股份质押合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偿还借款并对质押股份主张优先受偿权。故双方借贷关系的主从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等均应在该案中审理,原告以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双方就原告已履行的部分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配合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手续为由另案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80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怡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