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屈某、陈某、陈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屈某,陈某1,陈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504号原告吴某,男,生于1965年1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屈某,女,生于1963年6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某1,女,生于1986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陈某,女,生于1975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屈某、陈某、陈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吴某在诉讼中因病(癌症)已死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原告在诉讼中死亡,故原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的法律关系已消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陈鹏云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