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化红与王化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红,王化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王化红,居民。被执行人王化南,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化红与被执行人王化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调解书:王化南于2015年11月1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王化红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6%,自2012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王化红放弃其它诉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王化南有工资被本案冻结,查询其它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房产一处被另案查封(产权证号:商-1****8);查询车辆、土地无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院认为,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