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金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金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6413号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阿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冉强。被告:夏金昌。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金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