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银良与朱老虎、朱亚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良,朱老虎,朱亚定,叶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284号原告吴银良。委托代理人刘学飞,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老虎。被告朱亚定。被告叶丰。原告吴银良与被告朱老虎、朱亚定、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翔、人民陪审员胡云政、郗战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银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学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银良诉称,2015年8月28日,被告朱老虎向原告借取人民币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8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被告叶丰为被告朱老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老虎、朱亚定系夫妻关系,现借款期限已过,但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支付上述金额为本金,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暂计2015年9月27日至2016年1月27日,计人民币3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朱老虎未作答辩。被告朱亚定未作答辩。被告叶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朱老虎手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吴银良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27日归还。”叶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后查明,本院在审理钱雪红诉朱老虎、朱亚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钱雪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朱老虎与朱亚定系夫妻关系,故驳回钱雪红对朱亚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吴银良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朱老虎向原告吴银良借款6万元,被告叶丰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原告吴银良主张被告朱老虎借款后未按期返还借款,被告叶丰亦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朱老虎、叶丰未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吴银良的此主张予以采信。被告朱老虎未按期返还借款,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朱老虎,对原告吴银良要求被告朱老虎返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老虎未按期返还借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吴银良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从借款到期之次日(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借条上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故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原告吴银良要求被告叶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银良主张被告朱老虎和朱亚定系夫妻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吴银良的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吴银良、朱亚定、叶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银良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叶丰对被告朱老虎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银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被告朱老虎、叶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赫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