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袁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袁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043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代表人高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建国,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袁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姚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