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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宁县天顺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美江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宁县天顺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美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武宁县天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城古艾路42号(时代商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109533-7。法定代表人:张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宏伟、杨云,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美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振兴大道41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7057-7。法人代表:吴春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赣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美江工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武宁县天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8.43万元(已抵扣押金和赔偿款)、租金迟纳金140.01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3569.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武宁县天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美江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为144.875597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144.875597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省美江工贸有限公司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国栋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李洪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