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932-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重地等十三人与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重地,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932-1048号申请执行人刘重地等十三人(具体名单附后)。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张鹏云,系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劳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重地等十三人支付工资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以上款项共计2200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正大华通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幼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