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6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梅与刘良、陈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刘良,陈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455号原告:张梅,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良,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倩倩,女,年龄不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诉被告刘良、陈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梅负担。审判员 岳 文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