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梅与刘良、陈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刘良,陈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455号原告:张梅,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良,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倩倩,女,年龄不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诉被告刘良、陈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梅负担。审判员 岳 文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