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6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与谭洪海、吴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谭洪海,吴呈英,黄雪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688号之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永丰县恩江镇迎宾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0246-7。法定代表人朱志云,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圣煌,男,该行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谭洪海,男,1957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吴呈英,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黄雪莲,女,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诉被告谭洪海、吴呈英、黄雪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洪海、吴呈英、黄雪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谭洪海、吴呈英、黄雪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谭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