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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长利与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利。委托代理人王建华。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光明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公司存续办主任。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井市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存续办主任。申请执行人孙长利申请执行图们市耀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利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6296.00元(其中本金5000.00元、利息1166.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5.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孙长利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庆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