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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李景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李景参,刘桂英,徐梦,姬秀秀,李井念,翟秋环,李福柱,李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立秋被执行人:李景参被执行人:刘桂英被执行人:徐梦被执行人:姬秀秀被执行人:李井念被执行人:翟秋环被执行人:李福柱被执行人:李美玲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井念等八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嘉纸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井念等八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井念等八人给付借款70163.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井念等八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二、向被执行人李井念等八人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李井念等八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70163.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已征求申请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9执17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