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文德武与程纪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德武,程纪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458号原告:文德武,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南陵县。被告:程纪才,男,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德武与被告程纪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德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文德武负担。审 判 长 朱希阳人民陪审员 梅 菲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