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白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001号原告贺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北大街。被告白某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宁条梁镇柳桂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收。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