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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白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001号原告贺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北大街。被告白某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宁条梁镇柳桂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收。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