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3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余敏建与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敏建,周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299号原告余敏建,个体户。被告周聪。原告余敏建诉被告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伟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敏建诉称,被告包做工程需打保证金资金周转困难,后经夏锡强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在2013年12月10前归还,月利息2分,并于夏锡强作担保,被告并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及夏锡强归还本息,夏锡强在2013年12月12日支付了利息1000元、2014年1月12日支付利息1000、2014年7月份支付利息3000元,共支付利息5000元,余款本息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6,000元,合计人民币76,000元(利息从2013年11月27日计算至2016年6月26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聪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质证,原告提供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于2013年12月10日归还。被告周聪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周聪因做工程需打保证金缺少资金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周聪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余敏建人民币伍万元整,定于2013年12月10日归还,月息2分。具借人:周聪,担保人:夏锡强。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取,只有夏锡强支��部分利息共计5000元,余款本息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6,000元,合计人民币7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周聪向原告余敏建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且被告对借款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借款约定了利息,且原告诉请利息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聪应归还原告余敏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6,000元,合计人民币76,000元(利息从2013年11月27日计算至2016年6月26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