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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仲元与宜春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元,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李仲元被执行人宜春市袁州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川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建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