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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3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俊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398号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1370854J。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伟宏,该公司职员。被告曾俊明,居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曾俊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巧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