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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李惠民、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李惠民,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沈阿黑,沈小芳,李清,李惠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2982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北路***号。代表人:张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晓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佳丽,该支行员工。被告:李惠民。被告: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红门馆路***号。法定代表人:沈阿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阿黑。被告:沈小芳。被告:李清。被告:李惠江。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被告李惠民、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沈阿黑、沈小芳、李清、李惠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于2016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惠民立即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9858.49元(利息截至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沈阿黑、沈小芳、李清、李惠江对被告李惠民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0日,被告李惠民向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申请借款50万元,同日,被告李惠民、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惠民向原告借款额度金额为50万元,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为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83%确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并由被告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李惠民的借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4月17日,被告李清、李惠江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债务人李惠民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20日,被告沈阿黑、沈小芳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债务人李惠民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和保证函均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依约出借给被告李惠民人民币5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15875‰,到期日为2016年4月15日,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并打入被告李惠民指定账户中。嗣后,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惠民仅归还2016年3月22日之前的利息,未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现已形成逾期,构成违约,经原告催讨,被告李惠民至今尚未归还本息,被告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沈阿黑、沈小芳、李清、李惠江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截止2016年5月16日,被告李惠民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9858.49元,合计509858.49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惠民应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李惠民应支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16日为9858.49元,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三、被告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惠民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沈阿黑、沈小芳对被告李惠民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清、李惠江对被告李惠民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99元,减半收取4450元,诉前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470元,由被告李惠民负担,被告湖州爱心鸟服饰有限公司、沈阿黑、沈小芳、李清、李惠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鸿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