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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字第005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宜昌拓世开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0050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拓世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字第00507-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拓世天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21391-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法定代表人高志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69862-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0962-2,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跑马岗村3组。法定代表人刘让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拓世开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恒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94138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