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9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裴凯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