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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9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裴凯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