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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肖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06号罪犯肖飞。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肖飞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肖飞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18.7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3000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正 宇审 判 员 袁���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思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