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凯与被执行人蔡立超民借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凯,蔡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465号申请执行人荆凯,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立超,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荆凯与被执行人蔡立超民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蔡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荆凯14643.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荆凯承担87元,由被告蔡立超承担87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还款,申请人可以要求回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