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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凯与被执行人蔡立超民借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凯,蔡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465号申请执行人荆凯,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立超,男,1988年1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荆凯与被执行人蔡立超民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4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蔡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荆凯14643.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荆凯承担87元,由被告蔡立超承担87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还款,申请人可以要求回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胡 萌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