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787号原告景某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