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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787号原告景某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