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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庆国、贺牡英、周蓉、周孝生、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庆国,贺牡英,周蓉,周孝生,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78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朱国良,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庆国,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贺牡英,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被执行人周蓉,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周孝生,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法定代表人周孝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刘庆国、贺牡英、周蓉、周孝生、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庆国、贺牡英、周蓉、周孝生、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庆国、贺牡英、周蓉、周孝生、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庆国、贺牡英、周蓉、周孝生、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259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