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杨柄印、杨中现与斯干旦司马义、美日古丽阿西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柄印,杨中现,斯干旦司马义,美日古丽阿西木,艾买提司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杨柄印,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杨中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斯干旦司马义,住哈密市。被执行人:美日古丽阿西木,住哈密市。被执行人:艾买提司马义,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杨柄印、杨中现与被执行人斯干旦司马义、美日古丽阿西木、艾买提司马义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百合提亚尔热合曼审判员田仲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