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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尔祥与谢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尔祥,谢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70-2号申请人:陈尔祥,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谢文明,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人陈尔祥与被执行人谢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账户冻结,因被执行人提出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陈尔祥与被执行人谢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荣鸿审判员  张晓阳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