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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亚根与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根,王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2476号原告李亚根。委托代理人戴晓民,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汉娇,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国文。原告李亚根诉被告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廑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根的委托代理人戴晓民、刘汉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国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根诉称,其与被告王国文系邻居关系。2013年开始,被告王国文以其经营的副食品超市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元,并于2016年5月17日出具欠条1张。双方未对借款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因原告李亚根多次向被告王国文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王国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王国文向原告李亚根出具欠条1份,载明:“本人王国文,身份证号××,住茶山金王家村198号,到2016年5月17号共欠李亚根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万元整),以前所有欠条一律作废,以此欠条为准”。次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因被告王国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国文向李亚根借款人民币65000元,有王国文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李亚根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国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国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亚根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已由原告李亚根预交),由被告王国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廑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花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