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井春与陈井林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陈某某,住址不明被执行人梅某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陈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法督字第96号支付令、(2015)兰法督字第96-1号民事裁定予以撤销,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法督字第96号支付令的执行。审判长 凤 民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