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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熊文君与黄桂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君,黄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熊文君,女,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黄桂英,女,1949年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295元及利息,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桂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4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