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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付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民初1605号原告孟某甲,男,被告付某,女,委托代理人邱方圆,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付某婚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甲、被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方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孟某乙。原、被告相识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闹。被告经常不在家居住,一说她便生气。被告曾带其娘家人对原告进行殴打。由于经常生气,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孟某乙,有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孟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抚养费按原告工资的30%支付。3、位于尉氏县福精鸿城的房屋一套,对该房屋的首付款122710元平均分割。4、现存放在原告处的被告的个人财产个人生活用品及空调一台、被子六条、蚊帐1张、床单6个、孩子棉衣六套、推车1辆、澡盆1个、孩子银手镯1对归被告所有。5、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孟某乙。2016年正月份因照看孩子,原告居住在娘家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登记结婚已经三年多,并且已经有了孩子,婚后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在生活中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也属正常,并没有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占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瑞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