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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彦苍申请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苍,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715号申请人杨彦苍被执行人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彦苍申请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