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行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八渡村平东村民小组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八渡村平东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初255号起诉人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八渡村平东村民小组。代表人黄有华,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伟旗,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娟,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八渡村平东村民小组诉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林县八渡瑶族乡那骂村太平村民小组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田政处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起诉人与第三人争议的A、B地块归起诉人所有”。起诉人称:1、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田政处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是依据1981年4月23日签订的《合同书》,该《合同书》起诉人没在认可,也没有签订;且《合同书》约定界限错误。2、起诉人认为,应当以田林县档案局的1982年八渡公社八渡大队《山林,地界四至范围登记表》,该《山林,地界四至范围登记表》对争议的地界十分清楚,四至范围明确。3、从争议土地现状看��起诉人一直在该地内种植大部分家作物。4、田政处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遗漏合塘屯作为当事人,因为该处理决定涉及合塘屯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田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田政处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起诉人与第三人争议的A、B地块归起诉人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先申请复议”,本案起诉人起诉的是不服的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处理决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在本案中,起诉人未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八渡村平东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力夫代理审判员 彭 妮代理审判员 许彩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倍 来自